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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破产案件尽早介入 有利实现债权清偿

    一、基本案情

    苏州一出口企业A公司通过其境外关联公司与巴西买方B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并于2012年7月30日至2012年11月15日间向B公司出运总金额为598万美元的电脑及配件,约定支付方式OA 120天。2012年11月20日,A公司收到B公司来信,告知其已在当地法院申请破产重组,A公司立即于当日向江苏信保报损。

    经江苏信保介入调查发现,B公司已于2012年11月12日向巴西当地法院申请进入破产重组程序(the Brazilian Version of Chapter 11.),当地法院于2013年1月7日正式通过了B公司提出的破产重组申请,并指定了破产托管人。

    鉴于B公司申请破产重组时,A公司尚有价值300多万美元的货物未到港,为避免货物到港后B公司拒绝提货,造成损失扩大,同时确保已提货部分债权得以顺利清偿,江苏信保第一时间通过海外渠道与买方会谈接洽,以争取有利地位。

    在三方磋商中,B公司提出,根据巴西破产法,B公司需要在60天内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目前B公司尚未提出明确方案,只提出对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需要在两年后开始偿还债务,并预计6年以上才能清偿完毕。对于可以继续供货的债权人,B公司表示,愿意以现金进行交易并支付合同金额的7%偿还旧债。

    江苏信保海外渠道随后与B公司多次谈判,成功将B公司已提货部分列入破产债权,且B公司承诺将在后续新订单中采取溢价的方式对其中的13%进行清偿;对B公司未提货部分,经江苏信保审批同意,在B公司书面承诺按照OA180天付款的前提下,A公司已全部放货给B公司,且该部分应收账款到期后,B公司将优先清偿,不列入破产债权。B公司及破产托管人均已书面确认本案项下全部债务,江苏信保委托的海外渠道正积极跟踪B公司破产重组情况及后续付款进程。

    二、处理结果

    在案情及减损方案基本清晰后,江苏信保对A公司的损失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先行赔付。

    三、案例启示

    在面对国外买方破产的时候,绝大多数出口企业的反应或是消极应对,或是无奈等待破产程序的最后分配,结果往往是货款的巨额损失。从实践中来看,部分出口企业缺少的是处理国外企业破产的经验以及必要的专业机构的协助。在此方面,中国信保借助丰富的经验以及遍布全球的追偿网络,多次协助出口企业成功处理海外破产案件。

    本案中,在获悉买家申请破产重组后,A公司行动迅速,当天即向江苏信保通报可损信息。江苏信保接报案件后,立即通过海外渠道与买家接洽,在专业律师的积极谈判斡旋下,除了确保买方已收货部分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并在后续订单中先行清偿13%以外,更是成功促使买方接收了在途货物,同时承诺将该部分货物不列入破产债权范围,而是在账款到期后即全部予以支付。正是在中国信保专业的追偿渠道的努力下,出口企业不仅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了破产债权项下的权益,同时还保留了重组期间与该买方的后续订单,在风险和危机中进一步深化了双方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