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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集团风险需谨慎 信保优势助减损

    一、案件情况

    2013年5月,墨西哥大型白电集团M巴西子公司MB申请破产保护,被保险人H在巴西子公司MB项下未收汇金额合计约106万美元。

    被保险人H与集团M自2005年开始交易,2007年开始在中国信保投保。随着双方合作的不断深入,交易的产品由最初的冰柜拓展到空调、洗衣机、厨房家电等产品,出口的国家也由墨西哥、加拿大拓展到南、北美洲诸多国家。被保险人H与集团M墨西哥主体签订框架协议,货物发往各集团子公司(包括巴西子公司MB),框架协议中约定集团M墨西哥主体对各子公司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被保险人H在贸易合同中约定M集团墨西哥主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因此在实际投保过程中,被保险人H在M集团墨西哥主体下投保,该墨西哥主体在集团运营中处核心地位,相当于集团母公司。巴西子公司MB申请破产保护后,被保险人H向中国信保通报了可能损失并委托海外追偿。

    二、事件进展及风险处置措施

    (一)第一时间核实买方经营状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巴西子公司MB在破产后并未立即对外公示或通知各供应商,2013年5月初,中国信保自其他出口企业处获悉巴西子公司MB付款出现异动,承保人第一时间通过外部渠道核实确定巴西子公司已于5月3日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随即对破产买方暂停承保,同时向相关营业机构及被保险人发出通报,说明相关情况并作出风险提示,在风险事件发生初期及时防止损失的扩大。

    中国信保对集团M项下其他主体收汇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跟踪排查,未发现集团下其他主体有风险异动情况。

    (二)整合各方资源,对买方施压,迫使其认债;

    为更清晰地了解风险状况,最大限度降低损失,承保人主动与集团M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沟通,明确中国信保作为信用保险机构在贸易流程中的作用及当前的立场,要求集团承担子公司债务。集团M初期并未给予积极反馈。

    为促使买方集团尽快回应,确认承担子公司债务,中国信保继在对巴西破产买方MB下暂停承保后,又对集团墨西哥主体暂停了承保,同时与国内主要家电供应商积极沟通,暂停接受买方集团的后续申报,联合国内家电供应商统一谈判立场,加大对M集团施压力度。由于集团墨西哥主体下承保规模较大,除被保险人H外还涉及诸多核心供应商,信用限额的撤销对集团M的经营产生了较大影响,集团M在与中国信保的沟通合作中更为积极,主动提出与中国信保进行电话会谈。

    在与M集团CFO在内的高管人员进行的电话沟通中,中国信保再次明确相关立场,要求集团承担付款责任以维护被保险人权益。集团M表示如巴西子公司最终不能付款,母公司将承担付款责任,但受制于巴西相关法律约束,需要在巴西子公司破产重组程序结束之后付款。电话会谈后集团M也向被保险人H表示将承担付款责任。

    (三)多部门联动推进后续减损事宜,持续施压迫使买方做出付款安排;

    在M集团承认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后,出口贸易险承保部继续与理赔追偿部保持紧密沟通,以限额资源为筹码持续对M集团施加压力,推进后续减损安排。2013年10月,M集团最终通过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方式对欠款做出付款安排。至此,该子公司破产案件得到彻底解决,被保险人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

    三、信保提示

    (一)事前完备合同,拉直出口企业与集团核心公司贸易关系,明确连带付款责任;

    本案中被保险人 H 与集团 M签有框架合同,约定了母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案例证明,这一提前的合同安排,有效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集团子公司经营业绩欠佳或子公司所在国经济环境恶化或存在较高政治风险时,建议被保险人直接与集团母公司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或要求母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或提供付款担保,以有效控制风险。

    (二)加强对子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的风险跟踪;

    日常工作中在对大型集团子公司进行评估授信时,往往无法获得子公司自身财务数据等信息,更多的是依赖于集团背景以支持评估授信。该案件提醒我们,子公司毕竟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当子公司经营不善,并且集团整体经营情况亦不乐观时,集团完全有可能采取丢车保帅的“断臂”行为将子公司剥离,以减少其损失,维持集团整体的正常运营。因此,在对集团子公司授信时虽然可以参照集团背景,但更多的应该关注子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及风险异动。

    回顾本案例,在子公司破产前,已经出现一些重要的迹象,表明其风险状况的变化。首先,子公司有多次收购记录,2007年被德国企业收购当年曾出现大额亏损,负债水平已较高。但是自2007年以后子公司再未对外披露财报,有理由判断子公司MB被收购后经营情况仍未出现明显改善。其次,在子公司破产后集团M对外宣布其对子公司MB的持股比例已在破产前两个月由60%降至45%,由主要控股股东变为少数股东。母公司对子公司减持股份的行为一方面反映了子公司经营业绩欠佳,另一方面,也可看做是集团剥离子公司、减少其后续承担的责任的前兆。虽然减持股份的现象很难被及时发现,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减持股份前集团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也只有60%,而非全资持股。这提醒我们在参照集团背景对子公司授信时要关注子公司与集团的股权关系以及子公司在集团中的地位等因素。最后,2010-2012年集团M连续三年亏损,虽然亏损面收窄,但集团整体盈利恶化是其减持子公司股份、放任子公司破产的重要原因。

    (三)出险后出口企业应与中国信保紧密配合,发挥信用保险机构资源整合优势,降低损失;

    从案件的处置过程中可以看出,集团M最终做出付款安排的根本原因是中国信保整合了众多供应商资源,以信用限额为筹码对集团M施加了足够的压力,集团M正是为防止其自身经营活动受到全面影响而被迫认债。该案充分体现出了中国信保作为官方信用保险机构的重要价值。目前,中国信保在家电行业部分产品的渗透率高达40%以上,信用限额资源对于从事海外采购的买方具有重要意义。在减损过程中,中国信保联合主要家电企业,联合行动,统一步调,充分体现出行业力量,占据了主动优势,协助企业确立相应的债权,减少损失。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出险后应与中国信保紧密配合,及时、全面地提供相关情况及材料,并与中国信保统一立场、协力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