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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谨防中间商欺诈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被保险人作为某服装工厂的代理人,通过中间人T与美国买家A公司建立贸易关系,在获得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分公司”)批复的A公司限额后,于2015年6月和7月陆续出运货物,货值USD487,458.00,后因未收到货款,被保险人遂委托江苏分公司介入追讨。

    二、案件勘查

    江苏分公司渠道介入后反馈,限额买家A公司否认贸易、否认收货,称与被保险人联系的中间人T并非其公司员工。江苏分公司与T取得联系,并与其当面核实,T表示:1、被保险人在此贸易中的角色仅是代理出口,其一直是与工厂直接联系,且工厂已经认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为双方正在商量折扣事宜,所以暂未付款;2、关于贸易真实性问题,T表示他是与限额买家的员工G单线联系,并承诺已经让G给江苏分公司渠道提供授权书以证明其有权代表限额买家进行贸易。

    根据T提供的相关信息,江苏分公司渠道与George取得联系,但经核实,G并非限额买家员工,而是第三方公司(该公司为本案提单收货人)的CEO,G称未和被保险人做过贸易,只和中间人T联系,也未提供任何授权文件以证明T的身份,之后江苏分公司再无法联系上T。

    三、案件处理

    根据保单规定,江苏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为,被保险人须与限额买方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关系。但现有调查结果显示,涉案限额买方否认贸易,且提单收货人也非限额买家。故在被保险人对限额买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确立无争议的销售合同债权之前,江苏分公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最终T失去联系,江苏分公司无法与其再次核实贸易过程,但从现有的勘查结果来看,本案基本可以确定是中间商T与G的第三方公司假借限额买家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货物。我们可以大胆假设,若不是被保险人委托江苏分公司介入,可能整个贸易流程不会被披露,T不付款也并非是恶意骗货,而只是想以质量问题为由与工厂自行协商解决,少付或者不付,由工厂将损失消化掉,后续可能仍与T以上述方式进行贸易。目前,被保险人已在江苏分公司的建议下,对中间商T提起诉讼。

    四、案件启示

    中间商假借限额买家名义进行贸易,通常被假借的买家资质较好,容易申请到限额,其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放松警惕,放心与其进行交易,而被保险人却不知道真实的买家并非限额买家,一旦出险,江苏分公司根本无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贸实践中,中间商的存在十分普遍,实际操作方式丰富多样,我们无法杜绝中间商存在的贸易模式,但像本案这样的贸易流程中蕴含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

    针对中间商贸易,江苏分公司对被保险人有如下建议:

    (一)务必确定合同签署人的身份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无论被保险人能否与最终买家直接联系,合同的签署人必须是限额(最终)买家。关于如何确认签字人的身份,可以通过如下方式:

    1、核对签署人名字是否列在资信报告中的“管理人员名单”中。

    2、关注合同的形式,在传真件的情况下看页眉的传真号,是否与买家网站上或资信报告上所留的传真号一致;在正本的情况下,看寄出地址及邮戳;在电子邮件的情况下,看邮箱后缀名是否为公司名称。

    3、存在中间商的贸易中,出口商可能并不是从最终买家处直接获得合同文本的,但也要向中间商索要其获得合同的原始途径证明,以避免中间商欺诈风险。

    (二)特别关注收货人信息

    因为是中间商贸易,所以出口商一般会要求将货物直接发给最终买家,建议出口商选择熟悉的货代,并采用记名提单的形式,将限额(最终)买家作为提单收货人,采用此做法的好处在于,即使合同签署出现问题,但至少可以保证货物系限额买家所提,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贸易实质是真实有效的。相反,如果中间商要求出口商将限额买家之外的第三方作为收货人,并且无法提供限额买家的书面指示作为证明,那么出口商就要特别留心中间商欺诈的风险。

    在贸易过程中,如既无法核实合同签署的合法性也无法确保收货人信息,且中间商是以个人名义与出口商接触,无法提供任何公司证明文件,那么极有可能出现中间商欺诈的风险,我公司建议应终止贸易,切忌存在侥幸心理,为了利益放松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