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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客户服务月专题】贸易险理赔追偿百问百答(一)-可能损失前的风险处置

    前言
尊敬的保户,在客户服务月期间,我司专门量身定制了《贸易险理赔追偿百问百答》业务指南,我们将围绕索赔以及与其相关的融资银行索赔、仲裁和诉讼等问题,以浅显易懂的问答形式和鲜明简洁的实例,分期解答您在出险后报损、减损、索赔和追偿过程中常见的疑问,向您说明这一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帮助您了解我们的理赔追偿工作程序和规则。本指南仅供您一旦出险后向我们报损索赔时参考,不能代替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及其他具有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文件。

    第一期 可能损失前的风险处置

    1.合同应付款日到期(货物出运)后,如需变更合同支付条件怎么办?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合同应付款日到期(货物出运)后,如需变更合同支付条件,出口险项下,请您完整、准确填写《变更合同支付条件申请表》,必要时,还需补充提供贸易双方往来函电等背景材料。我们将在全面评估贸易风险变化的基础上,结合贸易客观实际情况,谨慎作出答复意见。

    内贸险项下,保单有条件地赋予了您自行展延信用期限的权利,详见保单条款、《保单明细表》或批单/批注约定。如果您需要变更(或展延)信用期限,可以按照保单约定自行展延,但展延以后的累计信用期限不能超过保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在保单有特定买方信用期限展延约定的情况下,展延后的累计信用期限以上述几者孰低者为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您不可以展延相关买方项下信用期限:
    (1)如果展延后的信用期限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
    (2)我们已经撤销买方信用限额;
    (3)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
    (4)您已经或应该向我们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2.保单约定的应报损日期界至后,如需延期报损怎么办?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保单约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您按保单约定时限要求履行报损义务,有利于我们及早获知风险信息,防止损失扩大。因此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您仅仅是出于维护贸易或商务合作关系、保留信用限额等原因而向我们申请延期报损,我们原则上不予同意。如果确实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延期报损的,您需要提供书面说明,将您与买方的贸易情况、申请延期报损的原因、准备采取和已经采取的减损措施(效果)等进行详细说明,提交我们审批。

    3.您未能正确履行上述变更程序会有哪些不利影响?

     如果您未能及时、正确履行上述变更审批程序,一旦将来发生损失,影响到我们权益的,我们将依据保单约定,保留在理赔处理阶段根据保单约定降低赔偿比例甚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