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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买方破产无所惧 物权保留显神威——从一起成功的买方破产案件处理谈中国信保政策性职能

  【导语】众所周知,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因买方破产所导致的海外应收账款损失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整个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低靡的时候,银行收缩信贷导致国外买方经常出现资金紧张甚至资金链断裂,进而发生买方破产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理赔追偿业务数据统计显示,买方破产案件的出险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方面,买方破产时往往会涉及到很多特定程序的减损和操作,出口企业可以在中国信保帮助下进行相应的专业化处理;另一方面,出口企业也可以在中国信保指导下,通过在贸易合同中完善和约定“物权保留条款”来实现对于买方破产的事先风险控制。本文以一件出口企业在中国信保指导和帮助下处理得较为成功的买方破产案例为例,为广大出口企业提示买方破产风险案件的处理思路,同时为出口企业加强风险管理、规避买方破产风险提供一些参考意见和建议。

  一、案情介绍

  河北省一家光伏生产及出口企业A公司同德国买方B公司进行交易,于2014年8月期间出运了4票货物(太阳能电池板),货值金额为36.6万欧元。2014年12月8日,A公司收到了B公司破产管理人发送的通知,告知其被申请进入了破产保护程序,要求A公司尽快进行债权登记。A公司当即向中国信保通报了可损。中国信保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委托海外专业追偿渠道帮助A公司了解B公司当前经营状态、进行破产债权登记并参与债权人会议等系列减损工作。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海外追偿渠道此后反馈,买方已于2014年10月29日进入预破产程序。同时经过中国信保海外渠道努力,该案件项下已成功实现向破产管理人登记债权37.1万欧元(高出实际货值金额部分为利息),保障了出口企业A公司的海外应收账款债权权益,同时也有助于A公司在B公司因破产导致清算时,债权得以清偿。

  此外,最重要的是,早在2011年中国信保的德国追偿渠道就反馈并通报了“物权保留条款”在德国追偿案件处理和减损过程中的重要意义。中国信保将海外追偿渠道的重要反馈信息进行了整理,对相关国别和行业的出险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研判,并结合光伏行业的现实情况对A公司海外贸易风险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举措建议,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建议A公司在同德国重要买方签署贸易合同时约定“物权保留条款”,并向A公司提供了“物权保留条款”的示范模板,A公司当时即采纳了中国信保的建议。时隔三年之后,在买方破产风险发生的2014年,该条款在A公司减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B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对于贸易合同中的“物权保留条款”予以了认可,并允许A公司执行“物权保留条款”,将部分货物从B公司的控制下索回到了自己在欧洲的海外仓库。后经过A公司努力,成功将索回物权的部分货物进行了转卖,通过二次销售成功减损超过15万欧元。后中国信保就A公司未实现转卖的部分货款损失、执行“物权保留条款”转卖过程中的货值差损失及货物处理费用损失一次性向A公司进行了赔付,有效地帮助A公司补偿了交易中的损失。

  三、“物权保留条款”介绍

  物权保留条款(Retention of Title, 简称“ROT”),也称为“所有权保留条款”,是贸易双方在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卖方在货物交付后保留货物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款的特定条款。以德国法律为典型,许多国家的法律对该条款的法律地位予以了确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约定和执行“物权保留条款”,可以使得卖方有效避免交付货物后丧失货物所有权却又得不到付款的风险。

  以德国为例,“物权保留条款”简单表述为:“The goods delivered remain the seller‘s property, until the purchase price is paid.”,扩展表述为“All supplied goods remain the seller’s property until the buyer has paid all outstanding accounts resulting from their business relationships. If the buyer manufactures, combines or mixes the Reserved Property with other goods, we shall obtain co-ownership on the new goods in proportion to the invoiced price of the Reserved Property to the invoiced price of the other goods. The buyer hereby assigned to us any claims resulting from the resale of the Reserved Property. Such claims shall serve as our security to the same extent as the Reserved Property itself.”。第二种表述将该条款的效力延伸至在货物用于二次加工或转卖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有对货物的所有权,对出口企业更为有利。

  本案项下,A公司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物权保留条款”,使得自己在货物处理减损和破产债权分配上都占据了主动。B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认可了“物权保留条款”的法律效力,由此“物权保留条款”涵盖范围内的货物所有权归于A公司,此部分货物不会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使得A公司较为快捷地实现了部分货物索回和减损,避免了一般买方破产案件处理所经历的如破产法院受理、债权登记、债权人会议、重组方案谈判、清算程序、资产清偿等漫长的法律程序。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物权保留条款”效力的认可是不一样的。比如印度法律认为,依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货物一旦形成交付,就等同于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实际的转移,贸易双方当事人也就不得再以约定的方式将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和时点进行变更以对抗一般法律原则。因此在实践中,出口企业还应当注意所交易国家对于“物权保留条款”的认可程度、法律效力、执行现状等,综合考虑“物权保留条款”的约定内容及作用。

  四、案件启示

  1、关注中国信保发布的行业和国别风险信息

  在出口贸易实务中,出口企业除了应关注买方资信状况等微观信息外,还应着重关注买方所在国(地区)经济形势、货物市场价格、汇率利率水平、经济政策运用等一系列宏观经济信息。特别是买方破产风险发生前,一系列端倪会随之显现,比如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低靡,进口国收紧信贷政策等都是风险信号,出口企业应当保持对此类信息的敏感性。中国信保专业的理赔、追偿业务团队和海外工作组,以及遍布全球的资信和追偿渠道,会定期汇总上述风险信息并进行发布,出口企业应高度重视中国信保发布的风险信息,做好风险监控,在发现风险信号后及时向中国信保通报并及时减损。

  2、了解交易所涉进口国的法律及相关政策

  出口企业还应当对包括交易所涉进口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在内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内容进行了解。中国信保的专业团队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追偿业务中,会及时汇总和梳理重点交易国别的法律和政策信息,这些信息往往对于出口企业至关重要。出口企业在获悉买方破产后,应第一时间联系中国信保,对海外特定交易国别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适时委托中国信保开展海外追讨或者破产债权登记等,并按照中国信保的专业建议,结合交易所涉国别的法律环境和业务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追讨和减损工作。

  3、完善贸易合同条款并规范贸易操作

  中国信保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会针对所发现的出口企业贸易合同中的不完善条款或贸易操作瑕疵,同时结合海外追偿渠道反馈的重要信息,为出口企业完善贸易合同条款和规范贸易操作提供合理化建议。建议出口企业高度重视中国信保提供的风险控制建议,结合自身的实际业务,不断完善和规范实际的贸易操作。

  4、注重反馈和抗辩的时效性

  如果买方进入破产程序,出口企业应当牢记“时效性”这一关键,抓住债权登记或债务催缴良机。在实际案例中,有的出口企业对破产保护程序不甚了解,误以为破产保护程序是在保护自己的利益;有的企业在得到买方被破产管理人接管的信息后不敏感,仍认为买方企业还在经营,相关货款仍会得到偿还……正是由于存在这些误解,有的出口企业很遗憾地错过了债权登记或债务催缴的大好时机,最终形成了海外应收账款损失。因此,出口企业在得到买方的破产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联系中国信保,及时进行债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5、投保中国信保实现损失补偿

  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遇到买方拖欠、买方拒收货物、买方破产、开证行信用问题等风险,这些风险都可能造成出口企业海外应收账款的实际损失。同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同,中国信保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本着“履行政策性职能,服务开放型经济”的理念,在帮助中国出口企业“走出去”,分担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和保障海外应收账款安全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出口企业除了对国别风险进行监控、及时止损减损外,应高度重视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进行风险防范,这对企业长远稳健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