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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专栏

开具发票须谨慎

 

    在国际贸易实务操作中,买卖双方常常会有交易习惯上的私下约定,这些约定有些在业界中广泛使用,无可厚非。如:出口商应进口方的要求,出于避税目的,开具小于实际交易量的低值发票,便是外贸合作的一种惯例。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口商开具低值发票的行为,并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保护其利益,往往使出口商遭受损失。本期信保说案将分享一则有关低开发票的案例,以提醒出口商注意防范相关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L公司在国内的秋交会上结识了波兰M公司的负责人X先生,据其介绍M公司为国内某大型外贸公司在波兰的海外子公司。同年8月,L公司与M公司签署了金额为4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T/T60天的运动衫销售合同。资信报告显示:M公司在2001年成立时的注册资本约为80万美元,全部来自国内N公司,以经营运动衫为主,其公司的负责人X先生为常住波兰的华人。2014年1月,M公司收到货物后先后以质量问题、资金紧张等为由迟迟不付款。L公司自行追讨无果后,遂向我公司报案。

    二、案件勘查

    在我公司委托海外渠道追讨过程中,M公司向律师出示了一张价值为30万美元的发票作为其实际应支付金额的凭证,而L公司则提供了一张价值为40万美元的发票。两张发票在数量、规格等记载一致,但商品单价不同,总价也不同。我公司经核实后发现,M公司出示的30万美元的低值发票是应M公司的要求,为其逃避关税而出具的,并非真实的货价。但M公司对此矢口否认,并以此为由拖延还款,直至最终其因债务缠身而倒闭,追偿过程也因此而暂告结束。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出口商L公司的解释固然可信,因为此种操作在实际业务中很常见。在各个环节都正常的情况下,出口商与进口商配合,开出两张不同面值的发票,出口商不会受到什么影响,又可以保持与客户的关系。而一旦像M公司这样的进口商拿出低值发票作为还款依据,出口商就会陷入被动境地。如果现在M公司坚持以低值发票作为还款依据,L公司也只有自己承担不诚信的代价。

    四、案件启示

    出口商L公司为进口商“虚开低值发票”的不规范行为,不仅出现在出口波兰案件中,在向其它一些海关监管存在漏洞、管理不严格的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案件中也经常遇到。这不仅给个别出口商主张债权留下了隐患,而且也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出口。虚开价格过低的发票往往会招致国外的反倾销调查,而自知理亏的中国出口企业在遭遇外国反倾销官司后也不敢应诉,造成的损失也只能自己承担。因此,提醒出口商,在向买家供货时,如果对方要求低开发票,务必要谨慎,切忌存在侥幸心理,为了利益放松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