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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专栏

谨防D/P业务银行擅自放单风险

    托收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付款交单(D/P)作为托收业务的一种类型,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的一种结算方式。

    由于进口商在付款之后才能够获得提取货物的单据,因此对出口商而言,付款交单(D/P)是控制收汇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一般而言,D/P业务也较D/A及OA更为安全。但是贸易实践中,D/P业务不涉及银行信用,银行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也不承担付款义务。因此,可能存在代收行因种种原因擅自放单,出口商钱货两空的局面。本期小微信保通信息汇编分享一则相关案例,以提醒出口商谨慎防范D/P业务项下银行擅自放单的风险。

    一、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23日,中国出口商Z公司向尼日利亚进口商F公司出口货物,合同金额30.5万美元,约定交货地点为拉各斯的阿帕帕港,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尼日利亚的G银行为代收行。意外的是,自G银行在12月26号收到正本提单后,Z公司便无法与进口商F公司取得联系,代收行G银行也没有任何反馈。Z公司通过国内托收行H银行在第五次通过SWIFT电文向对方代收行G银行发送托收指示,明确必须付款交单后,终于得到对方的回应:提单已由进口商F公司提取。

    2016年1月10日,Z公司在船运公司网站上进一步获知该提单货物已被买家提走的信息。次日,进口商F发函给Z公司,要求Z公司发函指示H银行“同意直接放单给F公司”,意图解除G银行擅自放单的责任。对此Z公司直接予以拒绝,并开始了追讨行动。2016年3月,Z公司委托我公司介入追讨。

    二、案情分析

    国际结算业务中的D/P 即期付款方式,对出口商而言是控制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但由于一些国家仅将URC522的规则视为一种惯例,其实际操作情况可能与国际规则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同时,URC522也明确规定,若具体的结算规则与一国一州或当地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或条件规定相抵触,则应受当地法律的制约,比如有些国家会将D/P按照D/A 进行操作,即银行收到正本单证并在买家承兑后将提单直接交给买家,此外也不排除部分银行违反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情况发生,比如本案。对此,为了防止单据交付代收行后的放单风险,出口商应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保持密切联系,严防其擅自交单给买家的行为,而一旦出现了类似本案的情况,应第一时间通过国内的托收行向代收行主张相关权利,以防止因错过时效而导致无力追溯。

    三、本案启示

    在D/P业务中,银行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也不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帐等服务。在D/P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一)关注进口商付款能力和意愿,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D/P业务中,出口商获得货款的保障是进口商的资信,而非银行信用,因此注重进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是收回货款的重要前提:第一,多方面多渠道收集了解买方相关信息,如向我公司申请买方资信报告,或向买方索要其公司注册登记文件;第二,在签署合同或安排出运前,建议与买方进行至少一次正式的电话会谈,通过会谈核实确认买方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第三,选择信誉良好的承运人,并尽量要求买方承担运费或预付部分货款,使买方有所承担和投入。

    (二)牢牢控制单据,慎用记名提单

    在货物交付后,单据从出口商到进口商的流转过程中,要注意通过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在进口商付款之前,应当牢牢控制单据。贸易实践中常常出现问题的地方,都是在单据的流转、交接点,即出口商交到银行交接点、卖方银行到买方银行的交接点、买方银行交到进口商的交接点。因此,需要控制好这些交接点,单据要按照规范流转,不能给托收行留下可乘之机。

    另外,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法律功能,出口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有效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的物权,最大程度防范货代或银行擅自放单。然而记名提单能否作为物权凭证在不同国家有着迥然不同的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承运人交付货物前,只要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在货物已到目的地后,可以将货物交给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因此,在出口业务中,除非货款已收到或已决定放弃通过控制物权来降低收汇风险,应慎用记名提单。如果出口商使用的是指示提单,载明货物只能由指定进口商提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银行擅自放单给其它公司,最大限度地令出口商能够确定债权,减少损失。

    (三)熟悉进口国相关法规,掌握当地银行规则

在贸易实践中遇到托收行擅自放单的情况,如果出口商能熟悉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掌握当地银行的基本规则,就能从容应对突发情况,对后期的账款追收也大有裨益。本案涉及的尼日利亚地处西非,西非各国有关进口的各项法律法规繁多复杂。如果尼日利亚进口商要求被保险人出口货物,指定货物运抵的目的港是加纳的特马,出口商则必须事先要求该进口商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路径,如进口商确定货款的付出行所在地系尼日利亚,则根据尼日利亚海关及外汇规定,对非进口到尼日利亚的货物,进口商将无法通过官方外汇市场申请外汇,那么出口商必将面临潜在的收汇风险。所以,只有对相关法规和银行规则有所了解,出口商才能做好事先甄别以及事后应对等各项风险防范及减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