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买方申请破产案件的启示
彭思潞
随着欧债危机持续发酵,加上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双反”政策的实施,中国光伏行业出口欧洲步履维艰。由于欧洲是中国光伏产品主要出口市场,中国信保收到的光伏报损案件数量和委托金额大幅增长,光伏案件追偿也面临诸多困境,急需采取多种手段保障我国光伏企业出口权益。
一、案情简介
案例一:被保险人A公司于2011年8月向西班牙买方B公司出运一票价值约为100万美元的货物(太阳能电池),因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被保险人A公司于2012年1月向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中国信保入追讨。
案例二:被保险人C公司于2011年9月至2011年11月陆续向西班牙买方B公司出运11票货物(太阳能电池),价值约600万美元。因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被保险人于2012年1月向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一)前期追偿进展
收到被保险人委托后,考虑到两宗案件涉及同一债务人B公司,中国信保遂委托西班牙渠道对两案一并进行追讨。经过渠道追讨,B公司全额承认A公司项下债务,并出具了分期还款计划。对于C公司项下债务,由于涉及质量争议,经过沟通,双方对涉及争议的货物达成了折扣和解方案,B公司就C公司剩余债务出具了书面还款计划。
鉴于买方承认债务,中国信保及时对两案进行了赔付,并指示渠道督促B公司履行还款计划,但买方一直未予履行。买方解释因西班牙当地光伏市场低迷,该公司无法获得银行融资而造成财务紧张,无法立即付款。
(二)法律手段分析
由于两案债务总额大,通过非诉追讨已无法推进,因此中国信保与西班牙律师就本案后续通过法律手段继续追讨进行了深入讨论。
1.诉讼追讨买方。根据律师调查发现,债务人拖欠多家债权人货款,已有数家债权人陆续在当地法院对买方提起诉讼。如果案例一中的A公司根据贸易合同约定在当地对买方提起诉讼,考虑到西班牙诉讼持续时间较长,且A公司提起诉讼时间较晚,买方财务状况差,后期即使胜诉,还款的可能性仍然较低。
2.仲裁追讨买方。案例二中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在德国仲裁,因此C公司希望通过仲裁继续进行追讨。中国信保律师分析,德国仲裁费用较高,后期即使获得胜诉,仍需在西班牙申请裁决的执行。在西班牙执行德国的仲裁裁决,需要支付额外费用,且法院审理和执行过程也会十分漫长。考虑到买方目前诉讼缠身的状况,仲裁也无法对其产生足够压力。
3.申请买方破产。 经过分析,律师认为中国信保作为无担保债权人,较之于银行等担保债权人,通过非诉、诉讼或仲裁追讨获得还款的难度均较大。同时,律师了解到买方作为西班牙光伏企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由于近期欧盟“双反”制裁,买方正在与一些企业商议合作事宜,虽然买方财务状况较差,但其自身继续经营的意愿较强。
根据西班牙破产法规定,无担保债权人向西班牙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若法院受理其申请,债务人后期进入破产程序,那么该申请债权人债权总额的50%将作为优先债权,在担保债权后,其他无担保债权之前,优先获得偿付。
律师认为及时启动对买方的破产申请将会对买方经营造成即时威胁,将有利于买方回到谈判桌前,提供可执行的还款方案。当然,该方案也可能导致买方实际进入破产程序,如果买方确实破产也证明买方已经失去经营能力,我方主动申请破产能够争取到更好的受偿顺序。
(三)追偿方案实施
鉴于申请买方破产能使我方在追讨中掌握主动性,还能借此向买方大力施压,因此中国信保与被保险人沟通立即申请买方破产。经沟通,A公司全力支持中国信保决定,而C公司由于自身债权较高,其内部经讨论决定继续在德国申请仲裁。鉴于C公司决定自行仲裁,经双方商讨一致,双方将就各自债权分别进行处理,各自承担费用和收益。
经过前期材料准备,中国信保渠道律师于2013年4月向西班牙当地法院申请买方破产。经过渠道同法院近两个月的沟通和催促,法院最终于2013年6月接受了中国信保提交的破产申请。买方为避免进入破产程序,立即联系渠道,表示愿意同中国信保达成和解并分期偿还债务。经双方多轮谈判,买方于2013年6月底还款60万欧元,并就余款提出分期还款计划。
目前渠道正在监督买方出具书面还款计划,并监督买方后续还款事宜。就本案进展,西班牙当地媒体及时进行了报道,介绍中国出口商和中国信保通过申请买方破产的方式,向当地光伏企业成功追回部分欠款。
三、案件启示
目前欧洲光伏企业经营面临重大困难,许多已破产或处于无力偿付状态。为破解欧洲光伏追偿的困局,有必要根据当地法律以及买方自身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非诉追讨,同时积极采取合理的法律措施,争取更好的追偿效果。
(一)加强非诉追讨,及时锁定还款落袋为安。
许多欧洲光伏企业在经营中遭遇困境,但仍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因此打铁趁热,要积极与买方商议,根据买方经营和资金状况制订分期还款计划,通过延期支付来实现货款的收回。另外,一些买方确实存在难以继续经营的迹象,对于这些买方,有必要通过给予折扣、取回货物等方式在较短时间内获得收益,避免后期买方破产导致颗粒无收。
(二)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加大对买方压力。
一些光伏案件存在纠纷,或者买方认为中国出口商没有能力在海外采取法律措施。在债务人具有一定经营能力,而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的案件中,要敢于及时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措施,向买方施加压力,争取制订可行的还款方案。
(三)合理运用破产申请,化危机为契机。
通常,破产对于无担保债权人来说是一个噩耗,通过清算程序能够获得分配的可能性较低。但是,申请债务人破产有时候能够成为与债务人谈判的利器,在债务人持续经营意愿强烈,自身财务状况有所转机的情况下,适时启动破产申请能够迫使债务人及时回到谈判桌前,提出可行的还款方案。即使债务人不幸真正进入破产程序,也说明其无继续经营能力,不如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提供债权人一个平等受偿的机会。
(作者单位:中国信保理赔追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