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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开证行欺诈案解析

   

    2009年5月,我公司接到江苏某出口企业A公司的委托,要求对其2006年出口至塞浦路斯的一笔结算方式为LC 120天的出口未收汇业务进行海外调查。我司在受理了企业的调查委托后,通过调查,揭开了一起开证行欺诈案的内幕。

    一、案情介绍
    2006年2月, A公司与塞浦路斯买家B签订合同,向B出口1500吨聚氯乙烯。合同金额为110万美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LC 120天。约定开证人为位于斯洛伐克的D。A公司按合同约定出口货物给B公司并通过中国银行向D交单。然而, D并未在应付款日付款。经过A公司及中国银行的多次催促,D也仅仅付款了21万美元。2009年5月,在长期催讨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委托我公司进行海外调查和追讨。

    二、案件分析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通过在欧洲当地的律师对此案展开追讨。经调查发现,开证人D在斯洛伐克并非银行机构,而是一家信用合作社性质的法人机构,注册资本约合人民币5.7万元,且未在当地取得从事信用证业务的资质。更为严重的是, D公司已于2006年10月26日进入破产程序。我公司将调查重点转向B公司,但通过塞浦路斯当地查询企业注册信息了解到B公司已于2007年3月进入破产程序,且公司名下已无任何资产,货款已回追回的可能。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我公司判定,本案是一例典型的由买方串通没有开证资质的开证人进行贸易欺诈的案件。我国出口企业由于缺乏基本的风险识别能力,也没有采取任何的风险保障手段,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三、案件启示
    信用证是许多出口企业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最信赖的结算方式之一。出口企业认为将买方的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使贸易安全性大大增加。其实,判别开证行的资质也不容忽视,因国情的差异,并不是所有的开证人都是资质良好的银行,特别是金融危机以业,银行风险大幅增加。以美国为例,截至2009年10月,美国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破产银行总数已达到123家,并且这个数字还在继续增长。
  
    因此,我公司建议出口企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首先可以通过咨询国内的交单行以及查询各类专业网站了解开证银行在国际上的排名。一般认为,在国际上排名前1000位的银行,在贸易实务中都会较好的履行信用证支付方式项下的付款义务。对于排名1000位以外的银行,出口企业应对买方自身的实力和开证行所在国别等信息做进一步判断。尤其是对一些非发达国家地区名称里不带有“BANK”的机构,如果其自称可以开立信用证,出口企业最好慎之又慎。

    四、出口信用保险如何帮助企业规避风险
    上述开证行欺诈案引起我们对规避信用证交易方式风险的新思考。如果A公司及时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会是怎样的结果?我公司又如何帮助出口企业在当前低迷的贸易环境中防范风险的呢?

    其实出口信用保险对于风险管理的作用并不只体现在出现风险后的赔偿,更多的则是体现在出运货物之前。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

    1.资信调查:
    在A公司出口货物之前,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买家B及开证人D先提起资信调查,详细了解买家及开证行的性质、成立时间、员工人数、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如果A发现开证人D既不是银行,也不具备开立信用证的资格,而买家B公司的经营规模与其所下订单金额差别之大也不符合逻辑,就可以第一时间取消订单以规避风险。

    2.信用限额审批:
    假设以上资信报告显示B公司确实具有一定的规模,而开证人D也确实是可以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机构,则A可以对B和D分别申请信用限额,通过批复结果对B和D经营实力做进一步的判定。

    3.理赔追偿:
    如果B公司和开证人D确实是在收到A公司提交的出口单据后发生了诸如破产、停业、被接管、拖欠、无端拒绝承兑或由于政治风险原因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只要A公司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对A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同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会委托海外渠道进行追偿,帮助企业最大限度的减小损失。

    五.案件总结
    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所处不同的地域和国家,贸易情况错综复杂,出口企业稍有不慎随时可能落入恶意买家设计的陷阱。希望本案能够再次给广大出口企业敲响警钟,信用证交易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在国际贸易中,风险随处存在,只有在出险前及时掌握对方资信动态信息,科学借助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才能及时规避和化解贸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