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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买家对定制产品拒收 应尽早介入积极减损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月,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斯里兰卡买方B公司出口一批总值1万美元的货物,支付方式为D/P30天。应付款日届至后,B公司迟迟未支付货款,A公司遂催促B公司付款,B公司表示将尽快付款,但一直未履行承诺。A公司遂于2011年3月底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并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调查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在接到A公司的报损通知后,要求A公司准备货物处理方案,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A公司在中国信保的指导下,提出两种方案:

    方案一:转卖货物。据A公司反馈,A公司系第一次与斯里兰卡买方B公司进行贸易,且A公司出口给B公司的货物为一种特殊型号的管材(蝶阀),一般只用于特定的工程,货物的转卖性极低,加之A公司规模较小、实力有限,使得寻找新买方转卖货物的机会大大降低。

    方案二:货物退运。由于货物滞港已产生较高的滞港费,加之退运所需的海运费,使得退运成本加大。此外,中国国内市场对此类管材毫无需求。如退运回国处理,该笔货物只能熔炉成生铁后再加工成管材转卖,即便不考虑运输成本,货物转卖的残值收入也只有1万元人民币。货物退运后再转卖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此外,根据斯里兰卡相关法律规定,无论货物转卖还是退运处理,船公司都需要买方出具放弃货权的证明。经中国信保与买方多次沟通,买方始终不提供相关证明,使得上述货物处理方案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中国信保与A公司均认为继续与买方B公司谈判,由B公司接收货物是最为可行的处理方案。经多次沟通,B公司表示愿意付款提货,但始终未履行承诺。随着时间的拖延,A公司收到托收行的通知,表示国外代收行收到B公司的指示,拒绝付款赎单,代收行便退回全套托收单据。

    获此消息后,中国信保又与B公司进行谈判,B公司表示愿意先付部分定金,再由A公司寄出相关单据,B公司付全款后赎单提货,但B公司依然未有实际行动。由于货物滞港时间过长,该笔货物最终被海关扣押,目前正处于拍卖阶段。

    三、案件启示

    (一)买卖双方初次合作,及时报损是关键

    本案中,A公司属中小规模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业务时间较短,对国外市场和客户了解不深;买方B公司虽然未表示拒收,但态度敷衍,虽有承诺但却一直未履行,存在明显的信用问题。作为出口商的A公司系首次与国外B公司进行贸易合作,合作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买方资信情况,评估潜在的交易风险,以便为交易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而A公司在应付款日过后,对B公司予以充分的信任,奢望B公司会按承诺付款提货,客观上延迟了报损时间,贻误了由中国信保第一时间介入与买方谈判和处理货物的最佳时机。

    (二)货物处理难度大,拖延时久成本高

    本案货物为满足特殊工程之需要,转卖性较差,且中国国内市场并无需求,退运成本又高,使得货物处理不具经济上的合理性,出口商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而且,由于货物价值较小,随着时间的拖延,各种费用随之增加,买方提货的成本增高,最终付款赎单的可能性也随之降低。只有快速处理货物,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但是在处理买方拒收案件时,买方拖延甚至设置障碍往往是案件的“通病”,从而造成货物被海关扣押、拍卖而产生更大的损失。因此,出口商在交易之前,应尽可能多了解出口产品在当地市场的需求情况,了解国外进口商购买产品的实际用途,为日后可能出现的买方拒收风险做好应对预案。

    (三)贸易合同应规范严谨,最大程度保护出口商利益

    本案中,出口商与买方并未签署正规的书面销售合同,而只是签订了一份形式发票,尽管不影响双方贸易,但一旦出现纠纷时,由于形式发票本身约定较为简单,不能有效保障出口商利益。建议出口商在从事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务必订立严谨、规范的书面合同,特别是对于贸易主体、交易价格、运输方式、交货期限、支付条件、质量标准、质量检验、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的基本要素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以最大程度地防范可能发生的买方违约风险,从而使出口商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