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代理人违反信义义务追偿案件的启示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月,国内出口商A公司接到香港C公司的沙滩席订单,订单买方显示为B公司,订单签字栏显示为“由C公司作为B公司的代理人签署”。2010年3月,A公司出运两批货物,收货人为B公司,货值总计5万美元。订单约定的付款条件为根据买方指示付款,实际付款方式为OA60天。应付款日届满后,A公司因迟迟未能收到货款,遂于2010年7月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介入后,立即着手调查追讨,分别致函B公司和C公司。不久,B公司回函称前述两批货物的货款都已支付给C公司,并向中国信保出示了由C公司开具的商业发票并提供了相关付款凭证。
中国信保再次致函C公司并与其进行了数次电话沟通,C公司以具体承办此笔贸易的业务员现已离职为由,一直未给予明确回复。时隔不久,A公司再次联系中国信保,告知其收到一份来自C公司的《抵消通知函》,函中称因A公司根本违约造成C公司巨额经济损失,为抵消因A公司违约行为给C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C公司已扣留A公司的货款。对于其他经济损失,C公司保留继续向A公司追索的权利。至此,案件的追讨工作陷入了僵局。
经与国外渠道律师进行充分沟通后,中国信保决定将追偿重点继续锁定于B公司,并就C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一事持续向B公司施压。要求其协助解决。不久,A公司便通知中国信保,C公司已主动与其协商货款事宜并提出支付一半以上货款的和解方案。
经与中国信保商议,A公司向C公司明确提出三点主张:一是其从未有过违约行为,违约的是C公司;二是不同意和解方案;三是C公司必须全额支付货款。同时,A公司向C公司提出,由于C公司擅自中止合同并直接向其合作工作下单的行为,对其业务经营造成了巨大的消极影响和巨额的实际损失,其保留向C公司索赔的权利。
A公司的强硬让C公司有点不知所措。两天后,C公司再次询问A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明确的和解方案。经与中国信保商讨,A公司向C公司提出:愿意放弃索赔C公司擅自中止合同对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但要求C公司必须在两天内支付全部货款。两天后,C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
三、案件启示
(一)找准债务人是成功追偿的前提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本案中,C公司接受B公司的委托,以B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合同,与A公司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是B公司。可是,A公司在出现逾期货款未收汇时,只是一味地向C公司主张货款,以至于长时间内无法推进本案。中国信保介入后,迅速认定B公司才是本案的债务人,在向B公司发出催讨函后,中国信保立即得到货款已支付给C公司的重要信息,经过后续持续向B公司施压,最终迫使C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由此可见,找准债务人是实现成功追偿的前提条件。
(二)抓住软肋是成功追偿的关键
在代理法律关系中,被代理人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基于信任而产生的“信义义务”是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所负的基本义务。事实上,如果代理人能够完全尽到相关义务,将使其自身和被代理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本案中,C公司不顾被代理人对其的信任,擅自截留两笔货款,违背了受托信义义务。从本案实现的追偿效果看,成功的原因不仅是C公司出于自身信誉和利益的考虑,更多的是来自B公司对C公司的压力。由于C公司不愿失去与B公司的合作机会,因此B公司也就有能力去影响C公司的行为,这是本案追偿成功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