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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商帐追收的有力渠道——尼日利亚经济金融犯罪治理委员会

 

    一.案情简介

    重庆某出口企业A公司于2004年10月至12月陆续向尼日利亚买方B公司出口摩托车,总货值为1,075,600.00美元,支付方式为D/P30天。应付款日后,B公司拖欠全部货款。风险发生后,出口方A公司自行对债务人B公司进行追讨,债务人承认债务,并出具了还款计划,但一直拖欠不还。为了向债务人施加更大压力,A公司于2006年向我国驻尼日利亚拉各斯总领事馆寻求帮助,希望通过领事馆协助追讨,但最终仍未收到成效,债务人依然拖欠。A公司对本案自行追讨了三年,尝试了各种努力,也穷尽了各种手段,仍然无法迫使债务人还款,于2008年委托中国信保进行追讨。

    二.案件处理

    在受到A公司的报案材料以后,中国信保追收人员对本案进行了分析。本案账龄较长,债务金额较大;同时,由于A公司采用了各种手段都无法追回,证明债务人还款意愿低,合作程度差。鉴于以上分析,追收人员认为争取时间对处理本案至关重要,同时要求对债务人采取特殊的方式,施加更大的压力以促使其还款。

   (一)和解追讨尝试

    为了争取时间尽快与债务人商讨本案,追收人员立即联系了尼日利亚当地的优秀合作律师。先让律师亲自上门拜访,到债务人公司递送催讨函,并仔细观察其负责人收到信函的反应。该负责人在收到催讨函后,表情淡定,只是承诺会尽快还款。鉴于债务人对此欠款不予重视,漠不关心,律师针对其反应设定了较为强硬的追收态度。但在高频率的电话和邮件催促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其还款计划,继续拖欠,故和解追讨无效。

   (二)诉讼难以推进

    尼日利亚作为西非大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该国传统的法律体系是习惯法体系,在各族人民当中存在着大量的习惯规则。尼日利亚的习惯法可分为两类:部族习惯法(非穆斯林习惯法或本土习惯法)和穆斯林习惯法(穆斯林法或移入的习惯法)。习惯法因融合于具体的日常生活或根植于哲学和思维的传统中,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在尼日利亚没有统一的习惯法,它因群体的不同而不同,即使在一个特定的群体内,该群体某一部分所适用的习俗可能和该群体另一部分所适用的习俗也存在着差异。虽然尼日利亚独立前曾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在殖民统治期间,英国殖民者通过“间接治理”的方式向尼日利亚植入了一些英国法律制度,但英国普通法法系的影响并没有使尼日利亚传统的法律制度完全消失,尼日利亚目前算是习惯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并存的混合制国家。

    正由于其复杂的法律体系,导致尼日利亚的诉讼显得尤为困难。在尼日利亚,诉讼一般需要很长时间,可长达20年,因此本案如果采用诉讼方式追讨,将耗时很长,成本也较大,即使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最后能否成功执行也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诉讼方式继续追讨本案并不可取。

   (三)提出创新方式

    在本案和解追讨无效,诉讼不可行的情况下,经过与当地律师深入沟通,追收人员最后做出决定——到当地经济金融犯罪治理委员会(EFCC)报案。尼日利亚经济和金融犯罪治理委员会是该国特有的、由政府成立、专门解决经济金融方面犯罪和纠纷的机构,主要负责调查并没收处置非法财产所得,严惩经济犯罪机构和个人,旨在应对国内企业和机构腐败,保护国内外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投资。

   (四)成功追回欠款

    律师在向经济金融犯罪治理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书后,委员会立即立案并对债务人B公司进行了资产调查,同时对本案债务进行审查。经经济金融犯罪治理委员会调查,本案债务人B公司确实拖欠A公司货款107万美元。经济金融犯罪治理委员会向B公司发送了审查结果报告,要求B公司立即全额支付欠款,否则经济金融犯罪治理委员会将拘捕债务人B公司的负责人。B公司负责人收到此报告后十分紧张,为避免被拘捕,B公司负责人向律师表示愿意和解本案。经过多次谈判,B公司最终出具了书面还款协议,承诺每月还款10万美元,一共10期,直到还请债务。经律师及时跟进和施压,B公司按期偿还全部欠款,本案得以顺利解决。

    三.案件启示

    本案委托人自行追讨三年未能取得进展,通过专业机构介入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从中也获得了一些启示:

   (一)催收欠款应尽早委托专业机构

    根据中国信保处理追收案件的经验,成功追回欠款的几率与账龄的长短成反比,也就是说,账龄越长,成功追回欠款的几率就越小。当企业在贸易中出现了逾期账款,而自行追讨一段时间后仍无法追回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追收机构进行追讨。专业追收机构具有丰富的追收经验,在大部分国家都有广阔且强大的追收服务网络,并且与当地政府、海关、银行等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顺利解决很多难题,因此在合理时间内,专业机构追回欠款的几率大大增加,追回效率也明显高于企业自行追讨。因此,对于尚账追收,时间就是生命,尽早介入就有可能尽快追回。

   (二)创新追讨,提高案件追收效率

    当今社会的进步需要创新,追收效率的提高也应有所创新,包括追收方式的创新等。在追收案件处理中,并不一定只有和解与诉讼两种方式。对于有的国家,如部分非洲国家,由于经济落后,许多债务人信用存在严重问题,拖欠风险常有发生。但由于此类国家法律不完善,司法机构办事效率低下,诉讼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即使诉讼最终也不一定能够顺利解决,所以诉讼在此类国家不是值得推荐的追讨手段。从全球来看,许多国家存在一些特定的司法机构或者特殊的法律程序。如有的国家,当律师无法找到债务人时,可以报案到当地警察局,警察局可协助寻找债务人;而有的国家,虽然诉讼时间较长,但存在一些特别规定,只要律师提供司法机构所需的必要材料以后,就能进行简易的诉讼程序,大大缩短了诉讼时间,简化了诉讼程序,从而尽快做出判决,督促债务人还款;还有的国家,正如本案案发国,有应对经济犯罪的特色机构——经济金融犯罪治理委员会,能够最短时间且最大限度地向债务人进行施压,最后使得案件顺利解决。由此可以看出,追收的方法并不唯一,应该根据所在国的特点,创新追收方式,从而提高追收的效率,尽快追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