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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警惕新形式的中间商诈骗

    一、案情简介

    江苏信保于2012年12月收到保户A公司在美国买家B公司项下提交的《可能损失通知书》,可损金额27.2万美元,出运货物为三票男式牛仔裤,报损原因为买家拒收。

    接报案件后,江苏信保立即委托海外追偿渠道介入调查,限额买家B公司表示A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系伪造,称其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表示从未向A公司下过订单,也不知道该笔货物情况,且男式牛仔裤并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

    江苏信保立即将此情况反馈给A公司。A公司业务员称该笔贸易系中间人介绍,在具体贸易过程中其从未与B公司有过联系,均是按照中间人指示生产、备货、制作单据及安排出运,且根据中间人要求,提单收货人也是B公司。但是在货物刚刚装船出运之后,中间人即向A公司转来一份B公司署名的传真,告知其取消该笔订单,同时中间人告知A公司可以帮其联系转卖,但后续再无消息。江苏信保指示渠道进一步向B公司出示A公司提供的相关单证资料,包括合同,Purchase Order,发票,提单,报关单,装箱单,Cancellation Letter及贸易过程中的往来函电等,B公司表示虽然提单收货人为B公司,但是除此之外所有单据、单据中所涉及的相关个人、公司及其签章均与其无关,怀疑有人冒用其公司名称实行欺诈,否认对A公司负有任何债务。目前,B公司已就其上述主张向江苏信保出具书面声明,并已就相关声明办理公证手续。

    根据保单规定,信保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为,被保险人须与限额买方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关系。但现有调查结果显示,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贸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无法成立,故信保公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就当前情况来看,此案为中间商诈骗的可能性较大,但是与以往类似案件又有不同之处。从以往经验来看,一般的中间商诈骗案件,中间商要么骗钱,即贸易合同和贸易关系为真实的,但是在收到买家的付款后扣住不支付给出口商;要么骗货,即伪造贸易合同,同时指示出口商将货物发给非合同买家的第三方,从而在目的港提货后自行销售。但是在此案中,中间商虽然伪造了全套的贸易单据,但是依旧指示出口商将货物发给合同买方,给人造成一种“真实”的错觉。在货物出运之后,再以合同买方的名义发出“Cancellation Letter”,随后积极与出口商联系,称可协助其转卖。虽然最终中间商并未将货物拿到手,但是基本可以推理事情的可能经过。

    二、处理结果

    本案虽然无法赔付,但是为了尽可能帮助出口企业挽回损失,江苏信保依据处理拒收案件的丰富经验,指导A公司积极寻求减损方案,寻找潜在买家,最终将到港货物成功转卖给C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企业的损失。

    三、案例启示

    通过中间商进行的贸易,除了审核合同条款及贸易单证的表面一致性以外,一定要与最终买家联系以确认贸易真实性,或者至少向中间商索要能证明其与合同买家之间存在代理或委托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协议、授权书、邮件往来等),千万不能因为担心中间商的态度而忽略该步骤,以免导致最后货款或货物损失以后,还无法从信保公司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