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买方真面目 谨慎对待拒收风险
一、案情简介
出口商A公司于2014年8月向印度进口商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D/P AT SIGHT。货物于2014年9月到达印度港口,但B公司迟迟没有付款赎单,并于10月邮件明确表示无法提货,随后出口商A多次与B公司商谈提货事宜,B公司始终未能支付货款。
出口商A公司于2014年12月向我公司报损,我公司立即介入向B公司核实拒收原因,B公司答复称由于历史交易项下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巨额损失,因此拒收本案货物,并表示已与出口商A多次沟通此事。出口商A反馈,B公司在沟通中从未提及质量问题,仅表示资金紧张希望A给予其折扣,并提供了相关邮件予以证明。
我公司追偿人员多次要求B公司指出具体质量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但B始终未能正面答复,仅明确表示不要货物。由于货物系买方定制,货物转卖较为困难,在我公司的指导下,被保险人从最大程度减损角度出发,将货物退运,并在国内进行了转卖。
二、案件处理
我公司对于贸易纠纷的处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以及“口头无效”的原则,本案进口商B公司始终未予举证,信用存在问题,本案正常予以赔付。
我公司经审核贸易单证,发现在货物处理过程中产生了以下不合理的费用:
1、迟报可损期间产生的滞港费用。
2、在货物退运过程中向海关缴纳了进口货物滞报金。
同时,出口商A在与进口商B公司沟通付款赎单事宜中曾应B公司的要求,给予了3万美元的折扣。根据保单约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属于我公司除外责任。
我公司在定损核赔过程中扣除了以上三笔款项。
三、案件回顾
回顾本案,出口商A公司在保险项下的履约瑕疵包括:
(一)迟报可损,造成损失扩大
我公司对于D/P项下的风险发生时点,以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发生之日进行判定。在本案中,进口商B公司在2014年10月8日的邮件中明确表示无法提货,此时风险已经发生,根据保单约定,被保险人应于风险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即2014年10月22日报损。出口商A于2014年12月20日报损,迟报可损两个月。
出口商A在发生拒收风险后,并未第一时间报损,而是寄希望于买方付款赎单,轻信买方的付款承诺,在长时间的谈判过程中,不仅延误了减损时机,增加了后期追讨难度,而且导致了高昂的滞港费用。
(二)擅自给予买方降价承诺
对于进口商的拒收,出口商手足无措,完全丧失了谈判主动权,面对进口商B公司的折价要求,在未向我国公司报备的情况下予以接受,但这样也没有换来买方偿还欠款。
(三)货物处理中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货物在迟报可损期间产生的滞港费用以及货物在进口环节中由于收货人或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产生的进口货物滞报金,均属于货物处理中产生的不必要、不合理的费用。
四、案件启示
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国外进口商的支付能力普遍较差,再加上海运时间较长,市场波动、汇率贬值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会使得进口商的支付意愿产生变化,导致拒收案件频发。本案的合同进口商B公司的做法就属于典型的恶意拒收,其真实目的往往是为了以更低的价格购买货物,此种买家往往以种种承诺迷惑出口商,随着时间的推移,费用的增加,海关拍卖期的临近,不断提出打折要求,甚至各种霸王条款,逼迫出口商就范。本案在我公司介入施压后,买方露出本来面目,明确拒收货物。
总结本案,我们向出口商提出以下建议:
(一)转变风险意识,及时洞察隐患
出口商应改变货物出口后就当“甩手掌柜”,坐等收钱的心态,货物出运后,出口商一方面要及时与货代沟通,了解货物状态,另一方面要关注进口商所在地的市场动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在风险发生时才不会束手无策,任人摆布。
(二)及时报损,积极应对
当拒收风险真正发生后,出口商应背靠中国信保,沉稳应对,积极与进口商沟通的同时,在保单约定的时间内报损。在我公司的指导下,做好货物处理预案,主动减损,并保留货物处理过程中产生一切单证及银行水单。
(三)不要擅自给予买方任何承诺
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的沟通中,难免会做出妥协让步,我们希望出口商一方面事先征得我公司书面同意;另一方面,要与进口商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拒收原因。在降价放单的情况下,必须书面明确尾款收期,约定进口商如超过该期限仍未付清尾款,则折扣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