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保持警惕,防范锚定效应
江苏出口企业A公司是一家以日本客户为主的小型外贸公司,多年来收汇相对正常,虽有逾期,但是坏账较少。2016年4月,A公司向日本买方B公司出运1票成衣制品,货物金额USD15,219.30,合同约定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A公司安排货物出运后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开证行收到A公司单据后依据UCP600的标准提出不符点。由于采用空运方式,A公司在货物出运后没有实质控制权,买方遂提出更改支付方式为TT。买方提货后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风险发生后,A公司出于对日本买家信用的认可,一直认为买家只是逾期不会恶意拖欠。货款到期后一个多月,买家仍未付款,并逃避A公司的催讨,A公司遂向我司申请索赔。
受理索赔后,中国信保第一时间委托海外渠道介入调查,起初,B公司采取不接电话、不回邮件等措施回避我公司追讨。我公司渠道上门后,买方以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并声称货物在日本产生检测和维修费用。买家向律师提供了自己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不良品列表。经中国信保渠道进一步调查,买方未能提供维修费用的发票,也未有实质性的证据,货物事实上已流入市场销售。A公司同时向中国信保抗辩称,其一直向客户提供不良产品的修理和退换服务,并在日本有合作的修理公司,B公司未向其邮寄任何不良产品,只退回30件样品。经中国信保了解,按照贸易惯例,货物出口到日本均在当地接受检测,费用一般由买方承担。经过审理与调查,中国信保判定A公司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并及时向A公司支付赔款USD11,605.39,极大地减少了A公司的损失,彰显中国信保服务出口企业的政策性职能。
A公司的经历并非特例,从小微企业的实际赔付和索赔情况来看,日本地区的赔付案件数高于香港、澳洲和俄罗斯等地,位居中国信保赔付案件数的第二位。究其原因,日本虽然拥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但是日本的社会信用体系属于会员制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社会信用体系在日本国内确实比较有效,日本国民的平均诚信度也比较高。但是,日本的信用体系有排他性和局限性,国际贸易中的失信行为对日本买家在日本国内的影响相对有限。在实际贸易过程中,切勿将日本客户讲信用奉为不二法门。否则,这样先入为主的思想会让自己在贸易过程中放松警惕,容易遭受损失。更不能在里面树立日本企业对质量要求高的印象,这不能成为接受日本买家过分要求的借口。针对日本买家的索赔案件中,多数都涉及质量纠纷,尤其非标类的产品,日本买家常会提出高于正常标准的质量要求。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应保留好有利于自己的质量证据,不要因为觉得日本买家讲信用轻信口头承诺;更不要觉得日本买家对货物质量的要求都是合理的,妄自菲薄,轻易给予折扣。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全球大市场的日益完善,国际市场中有着自己的规律和惯例,不要凭借对某一国家的第一印象或者其他人的说辞片面的定义某一国的情况。宏观层面的经验不一定适用于每一次的微观操作,应当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原则。始终树立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只有警钟长鸣才能收汇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