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海关对滞期货物的规定引发的风险
引子:
“我的一批货物发到印度,买家银行对即期信用证提出不符点。不符点是拼写错误和文字格式方面的问题,实质内容并无差别。结果,我们这边还在和银行交涉,海关已经把我们的货给拍卖了。价值十多万美元的原材料只拍了几千美金,连仓储费和滞期费都没还清,我们最后货款两失,全年的利润都泡汤了……”
“上次在交易会上遇到的土耳其买家跟我定了九万多美元的货,结算方式是D/P即期。结果货到港口后,船公司通知我说没人来提货。我和买家一联系,对方说最近市场行情不好,流动资金紧张,希望我们宽限几天或降降价。当时觉得对方还算老实,我又不太愿意降价,就给了他们时间去筹钱。可等过了一段时间就和他失去联系了。原来我的货已经被海关拍卖,据说还是那个买家拍走的,只出了几千美元。我现在连工人的工资都发不出来了……”
上面两段话都是国内出口企业向笔者倒的苦水。在海关没收和拍卖滞港货物的问题上,上述两段表述是很有代表性的,而且类似的抱怨在笔者的工作中经常会听到。
2004年外贸经营权放开后,法人参与进出口贸易不再需要审批。很多企业陆续结束了和外贸代理人之间的合作,转而自行联系新老客户,自营进出口业务。但是,其中大部分雄心勃勃的企业负责人却并没有意识到外贸实务经验的重要性。在不具备老牌外贸公司经验丰富的业务团队的情况下,大规模拓展海外业务。但是,出口企业碰到的国外买家不可能都信誉卓著,等着他们的很有可能是一个或一群训练有素和深谙国际贸易规则的诈骗高手。
更加不幸的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各国的行政机构和司法部门往往难以保持中立。例如,各国的海关本应是保持公平、中立的机构,但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过度的地方保护主义思维使很多海关官员成为骗子的“帮凶”。一些买家利用其他国家出口企业对该国海关条例缺乏了解,钻法规的空子,达到侵吞出口货物的目的。为了帮助国内出口企业规避类似风险,笔者对中国和印度海关在滞港货物没收拍卖方面的一个条款进行对比,以便于大家找到问题的根源。
一、中国海关关于没收拍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遇到中国买家拒收货物,出口商有三个月(最长可达六个月)的时间来处置滞港货物。处置方式除联系买家付款收货外,还可以直接申请办理退运。
二、印度海关关于没收拍卖的规定
根据印度海关规定,如遇到印度买家拒收货物,出口商只有三十天的时间来处置滞港货物。当然根据其他条款规定,出口商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期限,但是很多中国的出口企业却因为不了解印度海关的“急性子”,还没想到要去申请延期,货物就已经被没收和拍卖了。
相比之下,印度海关留给各国出口企业解决拒收问题的时间很少。如果遇到印度买家在货到港后失踪、联系不上或以种种借口要求出口商减少货款时,千万要留意,很可能印度买家“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是在中国出口企业不了解印度海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拖延收货清关来达到货物被海关没收和拍卖的目的。如果出口商缺乏风险意识,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失,往往最终的结果就是被海关通知货物已经被没收。而和出口商签订合约的印度买家就是拍卖过程中的幕后买家。
三、海关规定差异带来的启示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各国买家由于种种原因拒收货物的情况很常见。出口商除追究买家违约责任外,还可以通过退运、转卖等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各国海关对于到港货物退运手续的要求大同小异,但对出口商申请退运须提交文件的规定却有一定差异。买家的不收货证明或买卖双方达成的退运协议被各国海关所接受,但是例如印度买家那样的恶意拒收,出口商根本不可能得到买家的不收货证明,更不可能和买家达成退运协议。当然,印度和中国都明确了,有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都可以成为申请退运的充分条件。只不过货物滞留在中国海关的出口商,可以有三个月到六个月的时间取得上述文件。而货物滞留在印度海关的出口商,可能连到法院立案的时间都不够。
令人担忧的是,不止印度一个国家在清关方面有一些特殊规定。还有一些国家,如土耳其、尼日利亚等也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如土耳其规定清关期限是四十五天,都给中国出口商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出口商缺乏风险意识,没有主动了解各国海关的特殊规定,在处理滞港货物时不够积极主动。因此,出口企业只有提高国际贸易风险意识,学会规避和转嫁风险,最大限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才有可能在全球化大潮中不断乘风破浪。